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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量:3317
 一、关于流转税问题
  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 、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2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 、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自领取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软件开发企业条件的,就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 , 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办理退税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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