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高新区外认定办法 | 原高新区内认定办法 | 新认定办法 | |
主体要求 |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注:办法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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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注:办法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人员要求 |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销售收入要求 | (五)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研究经费要求 |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 |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
其他要求 |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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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新旧认定条件差异对比
发布时间:2010-01-22 | 浏览量: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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