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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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6-29 浏览量:4593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
        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
        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
        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
        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二、认定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备案
        由认定小组对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证明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
        (五)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
        (一)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此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到认定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专家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五、资格复审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信息(附件三)。
        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十、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附件:·高新技术年度信息备案表.doc
      ·中介机构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doc
      ·中介机构备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