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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税法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1-09-20 浏览量:333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这政策的理解,应该将税收优惠的方式与无形资产分摊的方法分开来对待。无形资产的分摊方法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里已经明确,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无论是否享受优惠,都应当按照规定摊销。所以,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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