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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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上海科技)
发布时间:2016-05-23 浏览量:4688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代码:0149
  
  分项名称: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
  
  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二)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法律效力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
  
  (四)审批对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在地域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
  
  (2)在内容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无效。
  
  (3)在获得时间上,核心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申报当年的前3年获得授权的。例如某企业2012年申报,那么2009、2010、2011三年间获得授权的上述知识产权均有效。
  
  (4)在获得方式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获得,或者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时间要求有两点:
  
  ——独占许可期必须5年以上;
  
  ——实施独占许可日期必须是认定当年近3年以内的。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
  
  (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
  
  评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1项。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
  
  “科技成果”在形式上包括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较大价值的技术诀窍。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中所称的“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将上述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样品和样机等,并进行产业化的能力,是反映企业自主创新的1项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判着重以下几点: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1项。
  
  ——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0~20分)
  
  其评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
  
  其评判注重: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二)简单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复杂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四)复审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具体批准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
  
  (五)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认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企业注册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 
(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盖企业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

知识产权证书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这里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简单改变产品图案或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度研发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原件

2

纸质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6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原件

2

纸质

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7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预审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2.简单更名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并盖企业公章。

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

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3.复杂更名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材料。

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

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

原件

2

纸质

数据真实有效。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

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原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8

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原件

2

纸质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原件

2

纸质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材料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提交。

 

  4.复审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登录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办理平台,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注册登记表

原件

2

纸质

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注册登记号 (22位),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书面材料。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

知识产权证书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这里的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简单改变产品图案或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近三年度研发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原件

2

纸质

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见附录5)

6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原件

2

纸质

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包括:(1)企业职工总数;(2)大学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3)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4)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7

科研立项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2

纸质

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包括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及合同、企业科研立项报告证明材料、横向科研合同。

  注:如申请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报件。
  
  5.补发证书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2

纸质

与申请书一致,原件核对后退回。

2

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

2

纸质

按附录4要求填写。

 

  (三)申请文件名称

  1.认定

  《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录2,2-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录2,2-2

  2.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录2,2-3

  3.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见附录2,2-4

  4.补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见附录2,2-5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后到网上公示结果(上海科技网 www.stcsm.gov.cn、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共60个工作日。

  1.专家组评价:30个工作日。

  2.市认定办公室审查:15个工作日。

  3.市认定指导小组审核: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件有效期满的当年,企业应按照当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申请批次内,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提出复审或重新认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网上填报网址:http://www.stcsm.gov.cn/
  
  窗口接收地址:见附录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认定办公室地址: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二)电话咨询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咨询
  
  http://www.stcsm.gov.cn/
  
  (四)受理点咨询
  
  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分园受理点(附录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市科委信访办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tcsm.gov.cn/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复审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进行网上申报。(注:复审企业无需此环节。)认定和复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申请办理。

  (二)简单更名、复杂更名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审定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所引起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

  (三)补发证书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补证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市认定办公室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补证的决定。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补发的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公开结果。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1 企业注册登记表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3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4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2-5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
  
  附 录3 各区县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下载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25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5. 科技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
  
  6.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1年5月)

 

  附录5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1.2015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2.2013年批准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