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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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
发布时间:2026-07-31 浏览量:68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五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6年7月28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