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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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
发布时间:2026-01-13 浏览量:82
2026年01月09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近年来,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规定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异议的研发项目组织开展鉴定。在过去两年发布的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基础上,科技部二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一批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为显著提升建筑构件的生产效率和一次合格率,企业开发了基于人工智能的×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具体的研究目标有:(1)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及其工艺参数的智能调节;(2)构件成品尺寸、外观缺陷(裂缝、蜂窝麻面等)的自动化、全覆盖检测。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建筑构件的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1)实现了生产工艺参数的高效、智能调节,通过实时分析产线视频流,模型能够自动识别工艺问题并调整设备参数,检测调试设备的效率比人工提升×倍以上;(2)实现了质量问题的精准溯源,为每个构件生成唯一的质量数字档案,将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数据与最终检测结果关联。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视觉识别算法在试点产线对关键工序的识别准确率达到×%,成品外观缺陷自动检测系统的漏检率降至×%以下,误报率低于×%。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项目直面建筑业工业化转型中质量稳定性与生产效率的迫切需求,旨在创建“感知—决策—控制”一体化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其核心创新点在于机器视觉与建筑构件自动化生产的深度结合。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 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 项目组建了跨学科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 企业与知名预制构件厂建立了联合实验室,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按照“视觉算法开发—硬件系统集成—产线部署调试—数据反馈优化”的工程逻辑推进,在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验证核心算法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提供了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架构设计图、算法测试报告、与合作工厂示范生产线的共建协议、硬件采购清单及初步的产线试运行数据。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用户对高效便捷文档处理工具存在迫切需求,而现有专业扫描设备价格高昂、体积庞大,难以满足普通家庭、个人及小微企业的偶发性扫描需求,尤其在远程办公与在线教育常态化趋势下,亟需轻量化解决方案;鉴于行业内手机扫描技术缺乏可复用开源框架或成熟案例,存在抗干扰能力弱、图像画质优化不足、适应性差的缺陷。据此,提出了文档智能视觉识别、修复和提取扫描技术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企业认为,核心技术包括:(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通过开发×生成算法,提升生成图像的真实性与一致性;(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通过×、×、×等多阶段方法,解决行业样本生成效率低、分布不一致等痛点;(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针对传统随机采样的长尾效应,开发动态采集与训练算法;(4)文档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通过×算法和在线训练方法,解决传统滤镜去阴影丢失信息的问题。

  技术创新点集中体现在:(1)×算法:突破训练数据瓶颈,实现了样本与真实数据高度匹配;(2)×机制:破解长尾效应,均衡模型适配能力;(3)将阴影模式提取与光影处理结合,兼顾了去影效果与信息保留。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企业认为其通过4项核心技术构建了高精度、低成本文档数字化方案,扫描完美率等指标达行业领先:(1)文档图像背景生成技术:用×算法提升图像真实性与一致性,逼真度提升×%以上,数据生成周期缩至原来的×%,扫描完美率提升×%以上;(2)训练样本生成算法:经多阶段处理提升样本真实性与多样性,泛化性能提升×%以上;(3)动态样本采集训练技术:解决长尾效应,样本损失差异降低×%以上,增强完美率提升×%以上;(4)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技术:填补了现有技术中精准阴影去除领域的空白,阴影去除准确率提升×%,图像风格保留度提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通过四大核心技术协同突破传统扫描技术的精度、效率与场景适应性限制,在文档结构解析、噪声抑制及跨场景泛化能力上形成显著优势,推动了智能文档处理的技术创新。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算法、测试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立项、需求分析、技术开发、模块测试、项目测试、项目结项等阶段的进度进行规划,对各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并授权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授权1项。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随着公司综合业务增加、经营规模增长,统一监管工作变得繁重和复杂。已有信息化办公平台功能单一、维护开发工作量大,基础数据信息缺失、分散,难以统一管理归档。为解决传统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企业决定建设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包括: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技术、流程管理设计技术。

  技术创新点包括:(1)数据分析平台全面记录行为数据、组织变更数据、接入第三方系统的业务数据等,提供分析工具,支撑智能数据获取、呈现等场景需求;(2)与财务、供应链、人力资源等多种业务双向整合、贯通,实现业务信息、管理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集成以及异构系统间业务的全过程管理;(3)协同运营平台实现了前端SaaS应用和后台ERP、CRM、HR等系统的单点登录、消息/待办集成、事件触发绑定,以及PC和移动端的通用信息汇聚;(4)协同运营平台将企业所需的各类业务场景的协同应用、电子发票、OCR第三方服务通过统一门户展示,方便企业内部、生态链伙伴进行服务调用和集成。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管理平台的应用开发,目标是整合运营数据、提升管理效率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SaaS应用系统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ERP、CRM、HR等现有系统,上述系统是较为成熟的软件技术框架,可用性与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未提供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并未体现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

  企业分析认为,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经营战略,决定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二)企业研发内容、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及其创新点

  项目研发内容与拟突破的核心技术:(1)采用B/S框架,支持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实现财务业务的线上自动化管理;(2)创建独立费用账的价值管理系统,服务于员工费用报销以及财务核算价值管理;(3)采用原生+HTML5技术,支持手机APP登录,实现员工费用报销的移动扫描、发票自动查验、线上审批、手机扫码盘点;(4)实现联盟移动数据管理平台与内网的交互,提高报账效率且保障数据安全。

  项目主要技术创新点:(1)实现系统登录、系统管理、总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账、费用预算管理等各项功能;(2)以实体关系图的形式展现相应数据库并给出主要数据库表。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研发过程中运用到的B/S框架、原生+HTML5技术,都是计算机科学领域原有的原理、语言、操作系统,没有开展操作系统、编程语言、数据管理、通讯软件和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开发。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

  项目材料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未提出定量技术指标,仅简单介绍了系统的功能。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描述为“验收小组通过对该项目成果的认真审核,认为该项目的研发成果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主要性能指标达到立项书中的预期目标”,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参考链接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2023年7月31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2024年12月13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23年7月7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