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企业享受过渡优惠的政策
对高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问题,前后文件的理解有很大争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对在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到高新企业的内容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此后四部委联合印发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二规定,2007年底前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第三条规定,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这两个文件中似乎可以理解为,原来进行高企认定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依然可以享受优惠。
但2009年4月份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对高企享受优惠的过渡问题进行了直接明确,该文第二条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这意味着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通过新的资格认定之后,才能继续享受原有的政策优惠。也就是原来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原来认定的高企“似乎”也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理解不成立,必须要进行重新认定,取得认证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虽然政策前后似乎有“矛盾”,但作为政策执行机关只能做好相关解释和服务工作,将政策执行到位。
二、高企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高企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31号)的有关规定。
苏地税函〔2009〕13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第四款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提请协调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这些规定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高企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并不是原来认为只要获得了高企认定就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即可以这样理解,要享受高企优惠,获得高企认定是前提,享受优惠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要件。
此时,高企在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减免税条件就成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而条件主要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其中对于税务部门管理特点,本人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第四、五点。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如果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达不到标准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达不到要求,那当年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值得我们注意的,研发费用占比的分母是销售收入,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分母是总收入,即包含视同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等,范围更宽泛。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口径把握
在企业所得税上,税收优惠涉及研发费用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虽然名称相同,但实际的含义、口径以及管理要求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对研发费用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有区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总体和细致的规定,其中对高新认定要求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八大类费用,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有事项,包括主体、研发活动定义、研发费用范围、加计扣除的资料要求等。
不同的定义,决定了具体内容不一样,例如对研发费用工薪的规定,高企中明确为“人员人工”,而加计扣除则明确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总体而言,高企中研发费用的构成比加计扣除中的规定更宽泛。
2、两者的税收管理形式要求不同。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还需要报送,在科技部门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书、预算、研发费用归集等等,相关要求很高,侧重于部门监控。而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中对除了要求对研发费用需要分项目归集外,没有十分明确和具体要求,也没有要求必须在科技部门立项,形式要求相对不高,更侧重于企业的内部控制。
3、两者费用归集表格格式不同反映出政策的侧重点不同。 高新认定办法规定要求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时只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大类,而无须将费用分摊到各个子项目中去,从这个方面来看,高新申报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要求侧重整体及数额,企业可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妥善归集各个项目下,且只要企业归集合理,即便工作指引中没有完全列明的有关费用也可以归集到相应类别中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规定要求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时,必须如实填写每个费用项目下的小项目,比如人员工资一项就有a.工资、薪金b.津贴、补贴c.奖金三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的发生费用都要如实填报,这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更高、更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