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6月起下放地方机关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量:3174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汇发[2009]21号),调整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二、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符合规定的,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笔审批。

四、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五、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九、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十、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其中,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应将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