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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限售股转让征个税将采取两种征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27 浏览量:3331
 国家税务总局1月22日正式发布了《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根据通知,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纳税保证金方式和预缴税款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