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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09-04-08 浏览量:3842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认定程序同于初次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期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程序同于初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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