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平区启动2026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最后一批) 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第三批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14日--9月24日,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正本)在受理时间段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申报企业请务必加入QQ群1048323054(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群)(只限申报企业加入本群,中介机构不得入群),需同时提交《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附件1,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行查阅并下载,下同)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 注1:上述两份电子版文件修改为公司名称后,小窗口单独发给群中“区科委-刘志伟”。 注2:请企业务必下载本通知下,附件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进行填报,此表为2026年北京市统一格式,往年旧表不再沿用。 注3:上述两个电子版文件未交的企业无法进行最终统计和评审。 (二)纸质材料报送: 第三批高新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只接受现场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送地址: 1.受理点一:区科委--昌平区超前路9号院托管中心(食堂)二层202室 2.受理点二:昌发展公司--回龙观东大街338号AI加速中心(原腾讯众创空间)A座3层会议室,123号电梯上3层 3.受理点三: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8号院西侧红楼 一层大厅 (三)申报咨询: 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联系电话:80103635、69745035(区科委) 89784673、89784674(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五、申报要求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及黑名单机制 为加快推进我区高新企业认定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昌平区科技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我委将对开展高新申报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登记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见附件3)进行登记。 六、年度报告、更名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和 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受理信息汇总表 2、关于开展昌平区高新服务机构登记的通知 3、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 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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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6-08-06 浏览量:18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答记者问

2026年8月5日 来源:会计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次修订列报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全面集中反映,对于业绩评价、投融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列报准则于2006年制定发布、于2014年部分修订,多年来在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服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大,现行列报准则的一些不适应性逐步显现,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揭示市场主体财务业绩等相关情况、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二是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会计准则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经贸规则,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趋同是制度型开放的题中之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IFRS18),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应用。立足我国实务情况、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最新有益成果修订列报准则,是落实制度型开放要求、降低企业跨境业务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

  问:列报准则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本次列报准则的修订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调研论证、模拟测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发布等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24年5月以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调研等方式,初步了解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入IFRS18的主要关切,并在部分A+H股上市公司中开展初步摸底测试,重点了解IFRS18的操作性和预计实施成本。同时开展IFRS18翻译、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的起草工作,于2025年5月形成修订讨论稿初稿。

  二是调研论证阶段。2025年5月—8月,针对修订讨论稿初稿,我们通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书面调研、电话会议等形式,深入听取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及学术界代表意见。同时,与理事会密切进行技术交流,深入研讨准则起草中发现的重点技术事项。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

  三是详细模拟测试阶段。为确保新列报准则科学、合理、可操作,我们完善准则落地实操方案,并于2025年9—10月在部分典型企业中开展了针对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的详细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结果显示,企业按照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讨论稿编制新利润表总体较为顺利,实施成本可控。

  四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我们结合模拟测试结果、与理事会进一步技术沟通、再次定向征求专家意见等情况,对修订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致函定向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和单位等意见。

  五是文件发布阶段。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共收到来自有关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企业、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学者等有关方面的书面反馈意见共计462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新列报准则有利于提供更加科学化、结构化的会计信息,提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有用性,且框架合理、文字通俗、易于理解,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多轮研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新列报准则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履行发文程序后,于2026年7月正式印发新列报准则,配套利润表格式将尽快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等同步发布。

  问:列报准则修订工作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本次列报准则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国际趋同,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坚持兼容并蓄,吸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有益经验,作出利润表结构化分类列示、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要修订,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与国际同行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为便利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着力服务实务需要。坚持中国特色,做好准则的本土化改造和优化完善工作。在准则内容上,力求适配我国国情,体现实务特点。例如,对财务报表提出较IFRS18更为细致的最低列示要求,以便于企业操作应用。又如,考虑到权益法在我国广泛应用,明确要求企业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项目,以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在准则配套上,延续中国准则多年实施经验,在修订准则的同时,设计了统一的新利润表格式,既有机嵌入IFRS18的“五分类”原则,又继承现行利润表格式的基本架构,在保持报表样式基本稳定、降低实务适应难度的同时,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此外,还同步开展准则应用指南起草、会计科目体系修订等工作,着力加强配套政策供给,更好服务实务需要。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着力保障准则落地见效。坚持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与有关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众多企业代表、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进行大量多轮调研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方面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业绩信息质量方面的诉求建议,针对性开展准则修订工作。在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前即组织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混业经营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典型企业深入开展模拟测试工作,实地检验准则操作性及成效,精准发现难点堵点,与实务界共商共议,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准则可操作、能落地。

  问:列报准则修订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其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将管理层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自身设计的业绩指标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联性,向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中的一项核心原则,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有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与我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问:新列报准则的实施步骤和施行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本次借鉴此前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准则的实施经验,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具体而言,考虑到IFRS18将于2027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与IFRS18趋同的新列报准则;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便于相关企业能够有更为充足的时间适应新列报准则要求。同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列报准则。

  问:列报准则修订预计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本次修订是企业财务业绩呈现理念和呈现方式的一次重大革新,也是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一次重要改进,其积极意义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引导企业聚焦主业,推动高质量发展。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更加清晰的损益分类、更加一致可比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仅有助于促进企业细化内部核算,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辨明利润来源、聚焦主业发展、优化业绩对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推动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更加结构化的利润表有助于帮助使用者更加快速、有效地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投资获益水平与筹资状况,降低信息的识别和分析成本,提升决策效率效果,从而促进市场资源更加高效优化配置。

  三是增强跨境信息可比,扩大制度型开放。新列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增强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认可度,降低跨境投融资的信息壁垒,为促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做好会计政策支持。

  问:财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新列报准则落地实施?

  答:我们将把新列报准则落地实施作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一项会计管理重点工作,多措并举做好实施保障:

  一是加快配套指引建设。起草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对准则有关条款进行详细解释说明,更新财务报表格式,细化新利润表项目填列规则,修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夯实财务报表列报基础,从而为企业执行新列报准则提供系统、细化的操作指引,切实降低企业执行成本。

  二是开展广泛宣传培训。面向财政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重点主体,组织专题培训与修订解读,指导各方提前做好准则学习、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我们录制的修订解读课程将于近期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传,供广大会计人员免费学习观看。

  三是推进实施监管协同。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动,推动做好相关监管政策与新列报准则实施的配套协调。

  四是持续强化实施指导。充分利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准则实施联席会议、技术联络小组会议等机制,多方收集新列报准则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实务指导。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5日